- 一、計畫目的:
「水」是影響客家族群墾拓、遷徙的重要因素,也是過去客庄重要的生活記憶場景,為重塑水與客庄生活之關聯,形塑客庄風貌特色,推廣水文化傳承及遊憩,爰推動本專案。 - 二、受理項目:
提案內容須包含水圳、野溪、河川、湖岸、海岸、埤塘、湧泉、濕地或其他與自然水體相關之本體或周邊環境改造,並採取減量設計、去水泥化、圳路與傳統地景復舊、生態共融及親水共享等環境營造策略。 - 三、提案限制:
- (一)、應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案及執行。
- (二)、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在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以5案為限,其餘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以2案為限,每案計畫總金額以新臺幣3,000萬元為原則,惟指標性案件(如竹東圳、橫山三叉埤、公館穿龍圳、東勢本圳、美濃獅子頭圳、萬巒五溝水圳或類似水體)或可結合客庄文化資產、老屋等活化利用者不在此限。
- (三)、計畫內相關水體須無重大汙染,且便於民眾親近,計畫經費不得用於建置淨水廠或設置淨水設備等。
- (四)、計畫範圍須為國公有或已取得公共化使用同意書之土地。
- (五)、補助比率依據「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補助處理原則」規定辦理。
- 四、提案期限:
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。 - 五、提案程序:
計畫應先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據本會規定辦理初審通過後彙送本會複審,並由本會專案審查後擇優補助。 - 六、本補助作業採線上申請(客庄創生環境營造計畫資訊系統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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